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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初次违法免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2 08:40:48 浏览次数: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局,乐城医药监管局,省疾控中心,委医管中心、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我省卫生健康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初次违法免罚。

  一、充分认识实施初次违法免罚的重要意义

  建立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免罚是推进卫生健康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明确实施初次违法免罚的条件

  (一)执法人员在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方可实施。初次违法免罚实行清单管理。

  (二)执法人员在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时,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研判,参照省卫生健康委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确定是否适用初次违法免罚。

  (三)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

  (四)纳入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的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清单。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调查,查实违法行为适用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向违法行为人指出违法行为,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责令改正,同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宣传教育。

  (二)违法行为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经复核确实改正的,应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及时归档,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三)违法行为人未按期改正的,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决定,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依法立案查处。

  (四)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的,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推行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免罚,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要将监管执法寓于服务之中,做到文明执法。在推行过程中,既要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卫生健康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使用初次违法免罚。

  (二)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稽查人员定期抽查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的使用情况,杜绝执法人员滥用初次违法免罚清单消极执法或谋取不当利益,危害卫生健康监管执法秩序。

  (三)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对初次违法免罚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附件: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实施初次违法免罚清单(第一批)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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