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试行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医院评审是政府实施行业监管,推动医院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完善和落实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国卫医发〔2020〕26号)《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国卫办医发〔2021〕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周期全程追踪”的原则,制定了《黑龙江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试行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意义
《实施细则》围绕“医疗质量安全”这条主线,秉承“继承、发展、创新,兼顾普遍适用与专科特点”的原则,推动医院评审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转向以日常监测、客观指标、现场检查、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符合当前医院管理工作需要,对于进一步促进医院践行“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努力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个部分8章91节,设置1062个标准和监测指标。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
(一)第一部分为前置要求部分。此部分共设4节30个评审前置条款。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
(二)第二部分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此部分共设63节600个监测指标。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为60%。指导各地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向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转变。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冲动。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酌情调整相关数据监测内容和范围,所占权重不变。其中限制类医疗技术仅限于开展此类技术的医院,未开展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三)第三部分为现场检查部分。我省在《国家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场评价的可操作性,将类别一致的条款进行归类整合。并在临床病理、医学影像、科研教学与图书管理等方面增加了现场检查指标,共设24节432个标准。用于对三级医院实地评审以及医院自我管理和持续改进。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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