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红十字会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卫老龄字〔20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精准化医养结合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到2022年,每个设区市都有1个以上护理院或康复医院,每个县(市、区)都有1个以上具备综合功能的医养结合机构,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一批三级综合医院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支持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建设医养结合服务培训基地;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转型发展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结合实际兴办公益性医养结合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提升城乡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进城乡社区医养结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城乡社区医养结合设施,重点为城乡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各地通过腾退、置换、租赁等方式整合闲置资源,开辟社区医养结合设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依托社区医院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住院病房涉老床位,做实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新建或改建的乡镇敬老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探索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重点为失能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认真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卫老龄发〔2020〕4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和环境。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各级红十字会通过社会筹资方式,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公益事业,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中医药局、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深化医与养签约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全面覆盖”原则,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制定签约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内容、方式、责任、费用等。养老机构要为协作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协作的养老机构提供就医便利,制定相应的便利就医具体内容、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运营、护理型床位托管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中医医院加强与养老机构合作,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广热敏灸、推拿、中医康复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服务,推动中医特色康复中心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中医门诊部,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中医保健和调理知识技能培训。(省中医药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推动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逐步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中。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医养结合机构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严防出现院内感染事件,入住老年人发生感染或疑似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中医药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七)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加快发展老年功能代偿产品市场,推动适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家庭的各类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的研发生产。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探索推进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开展居家社区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延伸服务。鼓励健康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服务认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九)强化财政支持。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保障土地供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二)完善价格政策。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保险支持。落实医院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院等级评定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继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强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支持力度,按照不同护理级别、不同护理地点,制定不同的筹资和长期护理标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医养结合队伍建设。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有关院校根据医养结合机构需求,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引导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就业。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人员的支出成本。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支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红十字会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时间银行”试点,探索“互联网+志愿服务”模式,加强养老志愿者的专业技能培训,鼓励更多老年人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倡导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帮助失能老年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从事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逐步增加从事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工作的护士数量。到2022年,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护理员占服务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进一步提高。(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养结合领导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的推进医养结合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十七)加强督促指导。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将医养结合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适时开展调研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十八)推动试点示范。按规定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县区和机构创建活动,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红十字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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